为加强和规范省属本科院校纪委(以下简称高校纪委)工作,切实维护省属高校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和高校纪委书记、副书记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高校纪委在校党委和省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执纪审查工作以省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向省纪委报告。高校纪委通过相关执纪监督室向省纪委报告请示工作。
一、监督职责
1.监督检查党章执行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对党内生活状况、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情况、民主集中制等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每年底对高校政治生态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情况报省纪委备案。
2.督促高校各级党组织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向高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至少每半年协助校党委专题研究1次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校党委做好履责记实工作。
3.明确监督方式,以参加会议、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专项检查、专项治理、巡视巡察成果利用、职能部门监督成果利用、谈话函询、调查问题线索、抽查核实、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考核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重在发现问题。对监督发现的问题一一明确处理方式和工作要求。
4.纪委书记参加或列席校长办公会等研究“三重一大”相关议题,纪委副书记列席校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民主生活会以及其他有关会议。高校党委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向高校纪委述责述廉。
5.加强对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提醒,按照管理权限对干部进行谈话函询。对发现的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以直接向省纪委报告。
6.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健全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督查机制,严厉整治“四风”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顶风违纪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7.接受省委巡视,配合省委巡视组了解有关问题,按照要求提供情况,督促校党委落实巡视整改意见。协助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
8.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每年选取若干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对重要制度执行情况分期分批进行检查评估,督促高校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作。
9.建立校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动态更新。按程序对校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10.建立整改情况跟踪督查机制,对巡视巡察、专责监督、审计监督、专项检查、案件查办和日常监督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督查清单,对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二、执纪职责
11.积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挺纪于前,重在查处问题。
12.加强问题线索管理。收到反映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含党委常委和不设常委高校的党委委员)和其他省管干部违犯党纪的信访举报件,径送省纪委信访室;收到反映校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件及时巡视巡察、审计等其他渠道来源的问题线索,及时登记;对监督执纪中发现校领导班子和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径送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校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被执法机关查处的,应当及时向省纪委报送情况。
13.规范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收到反映校党委管理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应当及时进行综合研判,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和予以了结四种方式进行处置。需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的,拟定工作方案及安全预案,报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其中需对下一级单位及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谈话函询的,必要时向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需对下一级单位及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初步核实的,应报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省纪委建立问题线索处置定期检查制度,对高校纪委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开展集中抽查和交叉检查,通报检查情况,督促整改到位,不断提高处置问题线索的水平和质量。
14.对高校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处置,应报相关执纪监督室备案;经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后拟予以了结或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处理或组织处理,应报相关执纪监督室审核;拟立案审查的,报经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同时向省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初步核实、执纪审查工作方案范围内开展初核、审查工作,超出范围必须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15.根据省纪委安排,协助初步核实反映校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其他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协助审查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省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校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16.按有关规范要求建设一般性审查谈话室,暂时不具备条件,需审查谈话和重要调查谈话场所安排的,可向省纪委提出,经批准后,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协助落实。执纪审查中需查询有关信息的,可向省纪委提出,经批准后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协助办理。
17.执纪审查力量不足的,可向省纪委提出申请,从高校纪检工作专业人才库安排人员协助。
18.坚持查审分开,认真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对于审理力量不足或个案需要的,根据省纪委《关于联合审理直属单位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苏纪发〔2013〕10号)精神,由派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负责牵头开展联合审理,按规定有相应党组织作出处理。
19.在审查校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案件过程中,发现其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报省纪委省监委按规定程序指定有关监委调查,高校纪委协助配合监委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20.高校纪委要加强与驻地纪检机关的协作。地方纪检机关要支持高校纪委工作,推动执纪执法机关与高校纪委之间的配合。
三、问责职责
21.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需要给予问责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规定及时组织实施,或向省纪委、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重在压实责任。
22.围绕高校党的建设以及校风学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学校管理、巡视整改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认真查找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严格开展问责追究。
23.坚持“一案双查”,在查清有关违纪违规问题的同时,查清“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按规定程序实施问责。
四、组织领导
24.校党委对加强高校纪检组织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应将纪检组织建设纳入高校发展总体规划,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合理配置内设机构和相应职位,配齐配强纪检干部。加强高校纪检干部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省纪委结合队伍建设情况建立高校纪检工作专业人才库。
25.高校纪委要持续深化“三转”,聚焦主业,认真履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职能,督促职能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高校纪委书记要一心一意干纪检,不得分管其他工作。纪委书记、副书记实行任期制,纪委书记任满一届原则上要交流或转岗。
26.建立交流平台。充分发挥省纪委履责记实平台的纽带作用、互动功能,对履责信息平台上发现的正反两个典型实行定期通报。实行高校纪委季度分片例会制度,交流经验做法,研究重点工作,加强监督执纪等工作协作。
27.问题线索处置、立案处理、实施问责等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高校月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报相关执纪监督室汇总。
28.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的,或者对发现的问题不处理、不报告的,或者对该问责不问责的,按照规定严肃问责高校纪委相关责任人。
29.加强检查考评。高校纪委每半年至少向省纪委报告1次工作。省纪委对高校纪委履职情况开展季度督查,高校纪委一个季度内监督、执纪、问责没有实际工作的,要向省纪委作出书面说明。省纪委每年对高校纪委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向省委组织部和高校党委通报,作为评价高校纪委书记、副书记履职情况的重要参考。
30.本规定由省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属专科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