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财经学院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发布者:工商管理学院发布时间:2018-06-08浏览次数:412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促进学校全体党员干部严守党章党规党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教育工委关于省属高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苏委教纪〔2016〕3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和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学校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和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工作原则。坚持纪律教育,确保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让守纪律、讲规矩成为思想自觉和行动习惯;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分类处置、第一种形态、谈话函询上深化;坚持源头治理,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坚持严肃查处,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确保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目标要求。通过严明纪律,将管党治党螺丝拧得更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干部,达到惩戒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加强日常监督,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一)谈心谈话经常化。学校党委、纪委及党委各工作部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领导干部要围绕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情况,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谈话。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交心,定期与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谈话活动,对涉及基建项目、科研经费、物资采购、财务管理、招生录取、产业运行、选人用人、人事管理、校风校纪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重点谈。党员领导干部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思想、工作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党委书记、分管或者联系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听到看到后都要及时提醒谈话;运用提醒谈话时,谈话实施者要将谈话内容记录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履责纪实手册》中,做到逢谈必记、全程留痕;提醒谈话后,被谈话对象要向组织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向组织作出承诺,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15日内送达谈话实施人,并报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备案。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谈话谈心一次,如发现问题须主动向学校党委书记或者分管、联系的校领导、纪委委员报告。谈心谈话要按照责任传导、教育提醒、告诫整改、鼓励鞭策等要求进行,要见人见事见思想见记录,记录必须真实及时、符合规范。

   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要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就加强党性修养、切实改进作风、恪守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提出要求;在重点工作推进、重大项目实施等关键节点,要向相关领导干部开展廉政专项约谈,重申党纪规定,明确廉政建设责任。

   (二)批评教育常态化。对平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师生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巡视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部门转来的违反党规党纪的问题,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党组织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要在一定范围内的内部会议上点名批评、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检查整改成效。

   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职尽责不到位、党的领导弱化、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出现不团结现象、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违反党纪党规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等情形的,责令召开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

   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严格规范民主生活会各环节,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学校党委班子成员也要主动参加分管或者联系单位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对党组织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发生师生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经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后整改进度慢、社会影响消除不够等情形,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谈话函询制度化。针对反映问题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可采取当面谈话或书面函询方式也可以采取谈话和函询交叉方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核实。

   对中层干部谈话主要由学校党委、纪委或党委组织部等部门进行,其中涉及中层正职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学校党委、纪委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谈话情况要向党委书记报告,并将书面记录材料留存。

   函询由学校纪委或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经批准后,函询由学校纪委办公室或党委组织部发函给函询对象,函询对象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说明,函询对象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纪委办公室或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或党委组织部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进行认真审核,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要重视谈话函询结果的运用,谈话函询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上把函询、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对边谈边犯、边询边犯的从严从重处理。

三、做到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一)给予轻处分。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视具体情形分别由学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分管、联系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其中涉及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由党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派人参加。被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要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书面检查,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被诫勉谈话党员违纪情况作为其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委要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初步核查,对有轻微违纪的要及时立案审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时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进行组织处理。党员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组织调整:

   1.党员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2.对巡视巡察、检查、审计等发现的问题不重视整改或者屡教不改的;

   3.信访举报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担任现职的;

   4.虽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可免予处分且不适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担任现职的。

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根据党员的违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纪依规向学校党委提出对其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学校党委及时研究确定。

四、提高审查时效,让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一)给予重处分。对违反党纪党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党员干部,要及时立案审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二)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对其党外职务作出降职(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理。        

五、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一)突出惩处重点。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师生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更要严肃审查。

(二)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如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省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并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六、建立长效机制,压紧压实责任

(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学校党委、纪委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健全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要认真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加大作风建设督查检查力度和频次,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每年对学校政治生态情况开展评估,要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二)强化“两个责任”落实。学校党委要将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述职述廉内容,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及其党员干部依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学校纪委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履行管党治党监督责任的有效手段、检验纪检工作成效的标准,将其纳入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内容,始终聚焦党的“六项纪律”,不断提升监督执纪问责水平。

(三)严肃依规依纪问责。学校党委、纪委要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不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纪律,对失密泄密、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严格追究责任。

七、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