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者:工商管理学院发布时间:2017-12-01浏览次数:6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积极开展文明公寓(宿舍)创建活动,保证学生在公寓、宿舍内人身和财物安全,维护学生在公寓、宿舍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每位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及公寓(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我院学生的精神风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所有住宿学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组织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宿舍管理科,在学生工作处和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的共同领导下,代表学院全面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的安排调配、日常管理、服务以及文明宿舍评比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章制度,协调、监督、考核公寓托管公司开展工作,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加以修订完善。

第五条 宿管科配有公寓学工管理员、学生公寓后勤管理员。各公寓(宿舍)管理点成立公寓(宿舍)管理站,管理站设宿管员管理站设站长1人,宿管员、值班员、保洁员若干人,每幢公寓(宿舍)设楼长1-2人,每层楼设楼层长1-2人。楼长、楼层长由院、系宿舍部、女生部的学生干部担任。楼长、楼层长在宿管科的统一领导下,配合管理员(宿管员)、值班员做好学生公寓(宿舍)的日常管理、服务以及文明公寓(宿舍)创建评比与公寓(宿舍)的文化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各系部、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对本系部、本班级学生做好公寓(宿舍)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宿管科做好本系部(班级)学生公寓(宿舍)的管理、教育工作,指导、教育本系部宿舍部、女生部学生干部开展工作,并将公寓(宿舍)管理的各项考评结果运用到学生评比评优活动中去。

  第七条 各宿舍长应按照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及相关制度的要求,组织带领本宿舍成员积极配合公寓(宿舍)管理站做好公寓(宿舍)卫生、安全、纪律与公物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公寓(宿舍)文化建设和文明公寓(宿舍)创建评比活动。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宿舍的安排由宿舍管理科会同管理站根据系部住宿生数提前将系部学生住宿的楼号和宿舍号分配到各系部,各系部(班级)学生具体的住宿安排由各系部、班级自行安排,具体的安排结果应在学生入住前提前送达宿管站站长处。

第九条宿舍管理科有权根据学院需要进行宿舍调整,各系部及相关宿舍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调整。

第十条 学生入住公寓(宿舍)时应到管理站值班室交付公寓(宿舍)钥匙、公寓押金(50元,此押金在学生退宿时结算退还),领取房间钥匙,登记住宿档案,然后按系部、班级分配的宿舍、床位入住;中途申请住宿的,办理相关住宿手续后,由宿管科、管理站指定安排。未经宿管科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及床位,严禁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室人员

第十一条 因退学、休学、上岗实习、毕业以及其他原因须离校退宿的学生,需凭系部、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相关手续以及财务处出具的住宿费结清证明到(物管站)领取“学生退宿登记表”,到所住楼的管理站办理钥匙、公物交接等退宿手续。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不予办理离校等后期手续,因此造成的住宿费、水电费续收等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需在办理手续后一周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逾期未搬离的物品作遗弃物处理。已办理退宿手续学生的物品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学院一般不再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如因特殊原因需恢复在校住宿的,需提前向系部提出申请,经宿管科批准,到财务处交清住宿费用后,方可重新入住。

第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学院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住宿,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在校住宿的,需向系部提出申请,经宿管科批准后,另交费住宿,并要服从相对集中住宿等假期公寓(宿舍)管理安排。

第十四条 各公寓管理站在按宿管科的要求做好公寓(宿舍)管理的同时,要认真加强住宿人员档案建立与管理工作,要将学生的住宿信息及时地提供给学院财务处、学生处、各系部等相关部门,以便协调做好学生住宿费的收缴和公寓安排、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按学院规定,我院学生应在学院安排的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凡因故需在外住宿的学生,须事先准备个人申请、监护人签字、班主任签字和系部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系部公章,出示户口本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学生处宿管科办理走读手续,交所住楼物管站备案和财务处备案,办理退宿手续;家住淮安市区的学生双休日回家须到所在系部开证明到学生处宿管科办理长期假条并到管理站备案(要求同办理长期假条一样)。(亲友探访禁止留宿,如特殊情况由个人书写申请,必须同室学友同意方可入住,带申请到系部开证明,经学生宿管科批准,亲友出示证件到物管站登记;入住期间发生特殊事情由申请人承担,申请入住只批准当天晚上)

第四章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公寓(宿舍)为集体场所,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维持学生公寓(宿舍)、走廊、环境的整洁、卫生,爱护绿化。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共道德,主动加强宿舍文化建设,提高宿舍整体文化品位,积极参加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第十八条 宿舍卫生及床铺、物品整理工作由宿舍安排专人值日,其他成员主动配合,室长负责检查督促。宿舍值日表和相关制度要张贴上墙。

值日生每天要做好室内地面、门窗、墙面、家具、洗漱间、阳台等场所的打扫及床铺、物品的整理工作。

第十九条 宿舍卫生要每天打扫,经常保持。每天上、下午上课前,值日生必须做好本宿舍的卫生打扫和整理工作,并将室内垃圾袋装化送到垃圾箱或指定位置。宿舍的卫生整理工作要做到:无痰迹、无灰尘、无积水、无异味、无蜘蛛网、无纸屑杂物等,床铺平整,衣被叠放整齐规范,家具、物品摆放统一、规范,整个宿舍内要窗明几净,整齐规范,文明雅致。

第二十条 公寓(宿舍)内不得有以下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1.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及随意张贴或者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海报等。

2.向窗外、门外泼水,随地吐痰、乱扔果壳、纸屑等杂物,无特殊情况不准带饭菜入公寓进食,不准将室内垃圾扫至走廊,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

3.在宿舍楼内停放自行车、乱堆乱放杂物等。

    4.在宿舍内饲养宠物和打球、踢球,从事经营活动等。

    5.休息时间及熄灯后,大声喧哗或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6.在宿舍内自炊、赌博、酗酒、起哄闹事、打架斗殴以及摔酒瓶、瓶胆等爆响物。

    7.不服从公寓管理人员、学生干部的正常管理,无理取闹,故意刁难、阻碍正常管理,威胁、恐吓、打骂管理、执勤人员等行为。

8.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9.同学间无特殊情况,严禁进入异性寝室。特殊情况需获公寓管理站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一条 学生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起身,遵守统一熄灯等规定。

上课时间(含晚自习)学生应离开公寓(宿舍),期间公寓(宿舍)停止供电;住宿学生应按时归宿,禁止通宵不归;迟归宿学生应出具证明在宿管值班室登记并说明原因;因故滞留公寓(宿舍)、迟归宿或不归宿的学生应履行批准手续并在宿管值班室登记(特殊原因可事后补办批准、登记手续),禁止翻越公寓围墙、栏杆。否则按违规违纪处理。

学生公寓(宿舍)每晚1100关锁大门,统一熄灯,周末推迟到1130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公寓(宿舍)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电话、床铺、家具、洗漱用具及其它设施均为学院财产,学生应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丢失、损坏、转借,如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丢失或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各公寓管理站要协助宿管科做好公寓(宿舍)配备设施的编号、登记造册工作,并负责做好配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学生入住公寓(宿舍)时须按规定缴付钥匙及家具押金。

宿管科将定期组织人员对公寓配备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清点检查,发现丢失、损坏现象,要责成相关人员照价赔偿,对恶意破坏公物行为除按规定赔偿、处罚以外,将按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具有爱护公共财物的责任与义务,应自觉爱护、保管公寓(宿舍)内配备的公共设施,如发现丢失、损坏现象应及时向管理站报修;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人为原因造成丢失、损坏的,责任人应自觉缴费维修;对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费用。赔偿费用从住宿学生钥匙、家具押金中扣付结算。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故退宿或宿舍调整时,须到所住楼管理站办理公物查对等退宿手续后方可办理其它后期手续。

第二十六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学生公寓要做到无长明灯、无长流水现象。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人员高度集中,学生财物、公共设施较多,容易发生火灾、盗窃等安全事故,并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学校安全防范与防火重点部位。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觉维护公寓(宿舍)安全,要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等不良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焚烧纸张、杂物;禁止使用蜡烛、煤饼炉、酒精炉等明火设施;学生宿舍内禁止存放或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手捂等具有危险性或大功率电热器。凡禁止使用的电器、设施,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没收,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要予以处罚赔偿,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使用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使用两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使用三次,给予记过处分;使用四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使用五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处分。发现一起即取消本宿舍本学期文明宿舍的评比资格。

第二十九条 在学生公寓(宿舍)内,学生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禁止拆移照明、供电、通讯等设施。如有特殊需要的,需向宿管科申请,经批准后由维护人员专业处理。否则,参照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不准在公寓(宿舍)内吸烟,学生公寓(宿舍)内不准存放管制刀具、器械,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放射性物质等有害、危险物品。

第三十一条 在晚上就寝、休息时间和寝室无人的情况下,学生应养成关锁门窗,切断使用电器电源等良好习惯,并锁入柜中,或寄存物管站中。学生的个人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寝室内不要存放过量现金(限额100/人以下);对搬出公寓(宿舍)的一切物品要经值班室核对登记,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二条 学生需增强消防意识,任何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施)。发生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配合调查,并及时向宿管值班室、保卫处及宿管科汇报,必要时,需及时拨打报警电话。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公寓(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先向宿管科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宿舍计算机使用申请登记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2.须自觉遵守国家和我院相关管理规定。

    3.不得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及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4.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戏,看黄色影片,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等。计算机拥有者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为他人违纪使用提供便利,其拥有者与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

5.寝室内学生个人自备的电脑应妥善保管,离开寝室或用完后及时将笔记本电脑送至物管站寄存,未按规定寄存者,遗失自行负责。

 6.执行安全用电规范,因电源造成的损失,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得引带校外人员进入公寓(宿舍),禁止私自留宿他人,严禁留宿异性。学院原则上不准学生家长、亲朋在学生公寓留宿,特殊情况确需留宿的须向系部申请,经宿管科批准后方可留宿。留宿造成的安全事故等问题由申请人和留宿者本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来访客人须在宿管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领取会客单后方可进入宿舍,会客结束取回所押证件。无特殊原因女性不允许进入男生宿舍楼,男性不得进入女生宿舍楼(经宿管批准的工作人员除外)。无特殊原因,晚上熄灯就寝后,各公寓楼禁止人员进出互访。

第三十六条 宿舍钥匙由管理站统一配发和管理,不准私自配制,更不准借给别人,退宿或宿舍调整时要交回宿管值班室,丢失要及时到宿管值班室报失,严禁私自更换门锁。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楼实行在规定时间内开、锁大门的制度。开、锁大门时间为:学生上课时间(含晚自习)锁门,晚1100(周末1130)——早晨起身时间锁门;其它时间及周末白天时间大门开放,上、下午放学时间可提前30分钟开公寓楼大门。

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出公寓,及时离楼,按时归宿。迟归的学生须出示证件,说明原因,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楼。学生不得爬窗翻墙、强行进出,更不允许无理取闹。夜间需外出急诊的学生应有陪诊人员,出门登记,返回时出示就诊证明。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利益及公寓的秩序,未经学生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公寓楼内向学生提供有偿服务、从事经营活动或进行宣传活动。学生和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制止、拒绝,一经发现应立即向学生处和保卫处汇报。

第三十九条 各楼值班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巡查,严格把好人员、财物出入关,管理好公共场所门窗、水电、消防等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做好事故现场控制及处理工作,确保紧急情况下消防、疏散通道畅通。对进楼维修施工人员要进行登记,并保证有人陪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有住宿学生必须自觉遵守,配合执行,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现任。

相关管理部门(人员)须明确责任,按规定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因管理不善、失职等原因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配套或补充的相关细则、制度与本规定同样有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