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发展党员应当注意党员性别结构和队伍结构的合理性。学生中一年级适当发展,二年级重点发展,三年级控制发展;教职工中重点发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一线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第四条 发展党员应当认真落实“四票决四公示两测试一答辩”,即推优票决、确定发展对象票决、发展预备党员票决、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推优公示、确定发展对象公示、发展预备党员公示、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入党积极分子理论知识测试、发展预备党员理论知识测试;部分预备党员接收答辩。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大学生团员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投票、公示方式产生,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第八条 党总支或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子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院(系)二级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学时总数不能少于24学时,培训结束开展理论知识测试,测试合格颁发结业证书。
第九条 党总支或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党总支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一条 对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负责召开推荐发展对象票决会议,根据得票情况确定发展对象名单,票决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二条 对在技能竞赛、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并获院级以上表彰,或有某项专长并获省市级以上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不需要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直接列为发展对象;对成绩不及格的学生,补考合格且其它方面表现突出,方可考虑发展其入党;对受行政处分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所在党总支或党支部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 党总支或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学校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开展理论知识测试,测试合格颁发结业证书,作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依据。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总支预审。党总支要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逐一进行审查,认真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
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八条 党支部对党总支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党支部在召开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前,应当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拟发展预备党员参加接收答辩。答辩结果作为吸收预备党员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票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党委组织部、学工部审查。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拟发展预备党员作出决议。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党总支应派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组织生活、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在线学习、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对工作调动、升学等原因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要重新甄别其身份,认真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支部大会讨论、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拟转正预备党员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所在党支部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归整存档,建立党员档案,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保存。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党总支每半年自查一次,党委组织部每年抽查一次。抽查结果作为目标管理、考核评议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学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各总支、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应当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尤其重视党支部书记、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应当坚持党章规定的发展党员标准,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扩大发展党员工作民主,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合格、程序合法、材料规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