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发布者:工商管理学院学工发布时间:2017-12-01浏览次数:446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为了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院将对未按《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义务,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如私藏刀具、棍棒等管制器具)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院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侮辱妇女,酗酒滋事,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传播、复制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含变相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含有价证券)的,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价值不满500元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屡次偷窃、诈骗、敲诈勒索或偷窃、诈骗、敲诈勒索情节严重,虽未构成犯罪但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伙同他人偷窃、诈骗、敲诈勒索或明知他人偷窃、诈骗、敲诈勒索而为其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的,同样对照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斗殴事件者,按参与者给予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持器械威胁或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邀约院外人员到校滋事或打架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或在现场起哄,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吸食毒品或教唆他人吸食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关于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规定睡眠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放高音量收录机等或在宿舍楼内打球,应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在学院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院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院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哄闹、酗酒、摔砸酒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 拥有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者,一经发现核实,给予记过处分。

(九)使用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使用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不遵守如下规定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违反学生进出校门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者(如开假病历、开假证明、挪用他人证件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协同作假、借出证件者一同处理。

(二)翻越围墙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事件调查过程中对隐瞒真相、做伪证或故意影响学院管理人员工作的学生给予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私刻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因学习辅导答疑、监考、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其他情形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未经请假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数者,给予以下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旷课10学时以下的(含10学时),给予批评教育;

(二)旷课11-30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到51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在一学期内未请假或无正当理由请假未经批准,连续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不到一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不到二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达到两周以上者予以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考场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考试违纪者,经教育、劝阻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稿纸等考试用纸不按考场要求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传递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等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四)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各类证件或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或者解除留校察看期满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加重一级处分;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的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四章 学生处分(处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对学生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处理并负责行文,特殊情况学生处可直接处理。处理决定报学院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招就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同意,留校察看处分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学生处负责行文。处分文件分别报学院办公室、教务处、招就处和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意见,经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处负责行文,并分别报学院办公室、教务处、招就处和相关部门备案,同时上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学生予以退学等处理,按《江苏省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处分(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情况下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应由保卫处牵头,学生处、学生所在系(部)参与联合调查;涉及考试违纪的或学籍处理的应由教务处牵头,系(部)参与联合调查;跨系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组织学生所在系(部)联合调查;如违纪情况复杂、行为严重将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处在牵头组织相关系(部)进行联合调查时,要慎重把关,严格遵守调查处理程序;

(二)对违纪事件的调查主要是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违纪学生本人对违纪事实经过的书面陈述和认识(或检讨),相关人员的书证、物证,涉及伤害或犯罪的还应包括其相关处理部门、鉴定机构的查证结果或鉴定性结论;

(三)学生所在系(部)或负责牵头违纪事件调查的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经过和证据材料,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理由及依据,填写好《学生处理、处分审批表》,附上调查搜集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报学生违纪处分(处理)权限部门审批;

(四)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负责处分(处理)行文的部门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应做好解释教育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过程要作好笔记,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并将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此报告及笔录原件需连同《学生处理、处分审批表》一起,按学生违纪处分(处理)权限规定报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处理),学院负责行文部门应当出具处分(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处分(处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部)送交(或邮寄)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时需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以后,对学生的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地在学生大会、班会或学院公布栏上公布,并将学生处分情况及时通报学生家长。

第三十一条 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时限一般为一个学期,留校察看处分的时限为一年,时间皆从发文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时限内,受处分学生的班主任(辅导员)、所在班集体和所在系(部)要对受处分学生加强教育帮助;受处分学生应虚心接受帮助教育,每月填写思想汇报,积极主动地要求进步,争取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满或期间,可提出解除察看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辅导员)、学生所在系(部)(或其他相关部门)讨论提出意见后,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决定。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进步表现的可以按时解除察看;若有显著悔改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察看;若无进步表现或仍有其他违纪的可延期解除察看;到期未做出延期解除决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察看。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院将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证明其确己改正错误的,经学院审批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记过以下(不含记过)处分的学生,其违纪处分的材料由学院相关管理部门留存,学生毕业后,移交学院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对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违纪处理材料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外,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由相关管理部门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 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一周内办理好离校手续,离开学院。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