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假权限
1、学生请假(病假在校凭医务室证明、在外地凭乡镇以上医院证明),请假2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请假3天至5天由系领导批准;请假6天以上由学生处和教务处共同批准;特殊情况报分管院领导批准。请假期间如在实训周、课程设计周等集中教学时,还须经任课老师同意。学生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请假手续不全而休假者,以旷课处理。
2、节假日、周末前后需请假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系领导批准。
二、请假条件
1、学生家中有重大突发事件,学生必须回家的。
2、学生因病,在校无法妥善治疗,须回家就诊的,由学院医务室出具证明。
3、平时有突发事件(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参加出操、自习、上课或劳动等,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定(病事假条)方可请假。
三、请假程序
1、学生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条),要详细说明请假事由,然后交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按审批权限批假。
2、一般情况下,学生事先请假,批准后再休息,如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要及时补假审批。
3、批准的假条各班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在教学日志上做好记载。并将假条向有关考勤人员出示,事后交各系统一保存。
4、弄虚作假、伪造假条者,作旷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本规定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